俄罗斯水体许可证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0页(424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第83条规定:(1)地表水体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许可证制度,由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机构,会同相应的自然环境机构共同实施。(2)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许可证制度,由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机构会同相应地矿开发、利用与管理的机构共同实施。(3)使用江河湖泽等地表水体的许可证,由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机构核发,而使用地下水体的许可证,则由上述机构会同负责地矿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构共同核发。(4)用水许可证的申办发放和登记注册等,由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实施。(5)过界(边界)江河湖泽等水体的用水许可证,经俄联邦边防部队准许后,由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构负责核发。(6)申办水体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许可证程序,由俄联邦水法律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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