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能源使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3页(411字)

法国1948年3月10日颁布《关于能源使用的法律》规定,为有效利用能源地区各种资源中的热能,根据负责制定和落实能使用政策的工业生产部长的建议,部长会议颁布的法令主要:(1)强调必须在从事重大装备和重建热能单位之前就能源和使用方法的选择征求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2)保证公布某些种类热仪器和设备的建筑、安装和运行标准及其效率;(3)为确保执行规定标准,强制建设者邀请专家或由工业生产部长认可的机构对有关仪器、设备进行核对和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4)确定受本条款制约的设施种类的消费者。还规定:(1)设立一个能源使用咨询委员会,受工业生产部长直接领导。(2)在落实本法律中,矿区负责人为工业生产部长的全权代表。(3)违反本法律和为执行本法律制定的一切法令和决定的用户、建设者、进口商、安装商和销售商均受到8万法郎的罚款。对重犯,罚款金额增加至60万法郎,另加1个月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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