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412页(179字)
国家发给牺牲或病故人员家属的抚恤费。
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抚恤和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的病故抚恤,1985年以前均实行“一次性抚恤”,由其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包括:(1)烈士抚恤金;(2)牺牲人员抚恤金;(3)病故人员抚恤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