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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2:09:5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509页(533字)

简称《银行管理条例》。

1986年1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分“总则”、“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货币发行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利率管理”、“存款、贷款、结算管理”、“违法处理”和“附则”10章,共63条。其主要内容是(1)凡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项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遵守国家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2)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3)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有权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4)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5)中国人民银行设理事会,为总行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问题;(6)中国人民银行不对企业、个人直接办理存款、贷款业务;(7)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进行业务活动;(8)各种存款的最高利率和各种贷款的最低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拟订,报经国务院批准;各专业银行总行具有一定的利率浮动权,但其浮动的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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