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0页(1083字)

国家对服役期满或因特殊原因服役期未满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退出现役后予以适当安置的制度。

安置范围 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因特殊原因,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如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员,因病未完全治愈或不宜继续服役的人员,部队编制缩减员额需要退出现役的,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等。

安置原则 我国安置义务兵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

安置机构 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当地的义务兵安置机构或专人负责,退伍义务兵安置机构设在当地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工作。

安置办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按原征集兵源不同,分农村兵源、城市兵源、机关企业事业兵源等,实行不同的安置办法。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①义务兵原是农村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以下办法安置: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及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③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到原单位复工复职。④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⑤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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