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60页(479字)

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制度的行政法规。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19条。该《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现役(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人员和服现役未满,因法定原因,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方针,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退伍义务兵原是农村户口的,原则上回原生产单位务农,对具有特定条件的人员,由当地退伍军人机构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或给予照顾;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按规定妥善安排。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职,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的,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准予复学。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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