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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2:44:4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551页(426字)

在海上运输途中,船舶遭遇危难,为保证船货各方的共同安全、或为了保证继续完成航程,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用救难措施,因而产生的船货等财产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特殊的费用,需要由有关各方共同负担。

这些共同负担的损失和费用称为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2)共同海损紧急救难行为,必须是根据船长或其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行为;(3)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4)船舶所受的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的特殊费用,必须是由于共同海损直接后果造成的。

船方宣布共同海损,要委托共同海损理算师,根据共同海损理算规则进行理算,由各受益方按获救价值共同分担。我国的共同海损理算工作,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办理。

理算的依据是该会的《共同海损暂行理算规则》。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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