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618页(213字)
亦称“委托商店”、“寄卖商店”或“调剂商店”。
主要业务是接受货主委托,代货主出售旧货,是一种服务性质的商店。通常是货主将旧物送到商店,根据按质论价、旧不超新的原则,由双方议定价格,由商店代售,商品卖出后,商店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商店也可以先作价收购,然后再作为自营商品出售。这类商店有综合性的,也有专业性的,既有利于群众的余缺调剂,又可促进社会节约,是零售商业中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