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66页(258字)
由纳税单位自行计算,自行填写缴款书,自行向当地金库或金库经办处交纳税款,并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辅导检查的一种纳税方法。
适用于规模较大,财会制度比较健全、纳税态度较好、派有专人负责办税的国营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采用“三自”纳税办法从1954年开始沿用至今。如现行产品税条例(草案)施行细则第18条,就将此方法列为第一种,概括为:“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请表,并填报纳税缴款书,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被作为行政法规内容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