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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控制征收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16: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67页(297字)

亦称“源泉课税法”或“源泉控制法”。

对某些应税收入和行为,在其税源发生环节或地点及时扣交税款的课税方法。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1)根据税法规定,确定某税种或纳税环节由代征人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如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2)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收、代扣、代缴。

如牲畜交易税委托交易所代扣代缴。(3)规定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保证的形式。

如,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在其商品销售前,按预计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款,缴纳纳税保证金的办法。(4)在交通要道设立税务检查站进行查稽征收。如在车站、码头、飞机场等地设立税务检查站对货物进行稽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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