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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局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27:4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83页(999字)

代表国家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

它主要从价值形态上对各类国有资产实行管理。资产局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行使如下四方面的权利:(1)国有资产代表权。(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权。

主要是指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通过立法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范;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和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统计和监督;对国营企业的资产运营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3)国家投资和收益权。指对国营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拥有分配决策权、收益权和再投资权;对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拥有按国家投资份额或协议相适应的收益权及其再投资权。(4)资产处置权。指有权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国有资产进行发包、出租、参股、兼并、出售、拍卖,对资产评估价值予以确认,并取得和使用发包、出租、兼并、拍卖、出售等资产处置收入。

上述权利简称“四权”。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国性的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各种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组织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研究及登记管理工作,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3)参与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回收投资的再分配,对各类国家投资公司、投资银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稽核和监督,促进提高投资效益和经营效益;(4)对国有资产的运用情况实施检查,保证资产的保值和增值;(5)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级国营企业进行发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等项工作,并参与决定国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或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中国有资产股权收益的分配;(6)审批中央级国营企业承包、租赁、合资、参股经营和兼并、拍卖、破产清理等经济活动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问题。审批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评估和财务处理问题;(7)组织推动中央和地方企业闲置国有资产的处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8)管理设在中国境外的国有资产,维护其合法权益;(9)指导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以上简称“九条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设置。中央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是国务院设置的一个直属局级机构,因在业务上与财政部门工作关系密切,经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也由同级财政部门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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