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财政大辞典

民族自治地方预算管理体制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32:4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90页(576字)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是国家预算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预算管理体制上,对民族自治地方除按一般规定执行外,还针对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作了一些特殊照顾。如1954年政务院决定,对一般地区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而自治区则采取统收统支办法。1958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草案)》。1980年2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除保留原有特殊规定外,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补助数额,规定由一年一定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实行包干的办法,五年内收入增长的部分,全部留给地方。

同时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生产建设和文化教育事业的需要,上项补助数每年递增10%。1985年国务院颁发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体制又重申了上述规定。

此外,1980年国务院还决定中央财政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实行专案拨款,其主要用途之一是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生产。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预算管理体制适用于广西、内蒙古、宁夏、新疆、西藏五个自治区,还有视同民族自治区待遇的青海、云南、贵州三省,以及其他省属自治州、自治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