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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分成,一年一变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33:2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92页(688字)

我国于1959-1970年(1968年除外)和1976-1979年实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即对地方财政、中央按年核定其支出总额及由其负责组织的收入总额,据以确定比例,并实行分成。为了适当收缩一部分地方机动财力,通过一年一变的办法,解决财政计划同国民经济计划不相衔接的问题,国务院于1958年9月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决定自1959年起,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简称“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亦称“一年一定”)。

体制的内容是:在收入方面,除少数仍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收入和铁道、邮电、外贸、海关等不便于按地区划分的收入外,其他各种收入,包括各项税收和一切企业收入,全部划给各省、市、自治区,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不再按不同类别,划分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

在支出方面,除中央各部门直接办理的少部分经济建设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拨款)、中央级行政和文教支出与国防、援外、债务等支出以外,其余各种支出,包括地方的基本建设拨款和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全部划给各省、市、自治区,作为地方财政支出,不再区别地方正常支出和中央专案拨款。地方财政收支相抵,收入大于支出的,多余部分按分成比例上缴中央;收入小于支出的,不足部分由中央补助,不实行总额分成。然后在此基础上,归省、市、自治区包干使用。在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仍按原定比例由中央与地方分成,年终如有结余,归地方自行安排。地方的财政收支指标,分成比例及补助数额,由中央每年核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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