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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34:0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794页(968字)

国家预算管理体制之一。

为了适应第二步利改税的改革,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的预算管理体制。其主要内容是:(1)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三大类:①中央固定收入主要包括: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民航、邮电和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中央企业收入;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工商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国库券收入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支入等。此外,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70%作为中央固定收入。

②地方固定收入主要包括:地方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地方企业收入;税收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其他收入等。

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0%作为地方固定收入。③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主要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上三种税均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以及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部分)资源税、建筑税、盐税、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含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工商税、所得税等。

(2)中央和地方预算支出的划分,基本上与“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相同。(3)收支基数核算办法和分成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入基数,以1983年决算数为基础,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收入转移情况,计算确定。支出基数按照1983年决算收入数和原来预算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其中补助地区应加上定额补助数),以及某些调整因素,计算出地方应得的财力,作为支出基数。然后按以下办法分成:①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的,定额(或按一定比例)上解中央;②凡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的,从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地方;③对于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还不足以抵补支出的,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④收入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数额确定以后,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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