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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制改革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1:36:4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802页(746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中国的金融体制是在解放区的货币和银行基础上,接收官僚资本主义银行,改造私营钱庄,普设国家银行机构,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组织之后建立起来的。

后按苏联模式,改革我国金融体制和银行业务管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作了如下改革:(1)扩大贷款范围,放松了贷款对象;(2)改革信贷管理制度,突破一些供给制的框框,在贷款发放及管理上突出了经济效益原则;(3)初步改变了单一的银行信用形式,试办了消费信贷、信托等信用形式;(4)建立了中央银行制度,分设了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新金融体系;(5)改革了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在一家银行内部实行了分级管理、差额包干的管理体制,在各行之间实行了实存实贷、相互通融的管理体制;(6)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7)初步改变了全国银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加强了经济核算,确定了考核经营状况的指标,有的地区的银行还推行了经营管理责任制和利润留成的办法。

尽管进行了这些改革,但现存金融体制仍有许多弊端,需要进一步改革。

金融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基本方向是:立足于有计划的商品货币经济基础上,建立一个充满活力、调节自如的高效率的新型社会主义金融调节体系。通过改革,应使中国人民银行能通过综合信贷计划、金融政策、外汇管理和信贷、利率、汇率、准备金等各种调节手段,来控制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规模,使银行在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间接控制和调节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在改革中,应尽可能地利用多种信用形式、多种信用工具、发展直接融资活动,加强间接金融,尽快地形成适合我国的货币资金市场。按照用金融深化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律,大力发展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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