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利润分配体制改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802页(1164字)
自1978年底以来,对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1)试行企业基金制度。
1979年11月,国家规定国营企业在全面完成各项年度计划指标及供货合同后,可从利润中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还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1979年又将其改为从增长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2)实行利润留成制度。自1980年起,在部分企业中试行利润留成办法。1981年对国营企业普遍实行了以下几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制度及盈亏包干办法:①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②全额利润留成;③超计划利润留成;④上交利润包干、超收分成留用;⑤亏损补贴包干、减亏分成或留用。
(3)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自1980年起,先后在600多个国营企业中试行征收所得税,在此基础上,于1983年1月和1984年10月,分两步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
第一步是把国营大中型盈利企业上交国家的利润改按55%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第二步是将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制度改为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税后利润归企业自主使用。
(4)实行多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制度。
在利改税的同时,1983年以后,对亏损和微利企业实行盈亏包干制度,对一些具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和行业,仍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包干或利润分成制度。
主要形式有:①对首都钢铁公司、第一汽车制造厂、第二汽车制造厂等若干大中型企业实行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办法;②对煤炭部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办法;③对铁道部实行“投入产出,以路建路责任制”;④对军工企业实行“利润定额上交,超额留用”办法;⑤对邮电部所属企业和民航局实行利润“一九分成”,即10%上交中央财政(后改为交纳所得税),90%留给企业用于事业发展;⑥对石油部,超包干基数增产的原油的差价收入,除上交15%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外,其余留给石油部用于石油勘探开发。(5)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从1987年起,在利改税的基础上,普遍推行了“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主要形式有:①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②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③亏损企业减亏(补贴)包干;④投入产出包干;⑤“双保一挂”(即保上交利润和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⑥外贸企业的三项指标和两个挂钩责任制(即国家按计划确定的出口额、出口成本和盈亏总额三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对企业进行奖励及减亏增盈由企业留用);⑦与承包经营责任制相关联的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等等。(6)对国营农垦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相应的改革。从1979年起,国家对农垦企业实行了盈亏财务包干,主要形式有:①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②包干上交,结余留用,短收不补;③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亏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