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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茶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46:5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20页(655字)

自唐以后历代政府为财政目的对茶的产销实行的经济统制。

唐中期,全国尚茶成风,茶业兴盛。德宗建中年间(780-783年),采纳赵赞奏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取其一,以为常平本钱。

旋罢。及至贞元九年(793年),复征茶税,税率仍旧,估价而征,岁入其利四十万贯,几当刘晏初任盐铁使时的盐利收入。

大和九年(835年),强令民间茶树悉移官府茶场,官采官焙,售与商人,民怨沸腾,不久仍改为征税。会昌年间(841-846年),各道官设邸店收茶税,名为拓地钱。

茶税既重,私茶盛行。宋初,由茶户向官府贷本种植,成茶悉数交官,除还贷外,官给收购价,官府专卖,即民产、官收、官卖。

天圣年间(1023年-1032年),改为茶户与商人自由交易,官府向商人抽息。嘉祐(1056-1063年)时,又改行通商法,即茶户产茶,官府收租;商人贩茶,官府征税,专卖制全废。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创“茶引法”,茶商向官府交茶款并纳税后领茶引,凭引向茶场领茶销售。元沿用引法,至元三十年(1293年)又增“茶由”,发给零售商,实为征零售税。

明有官茶、商茶,前者储边易,又称“茶马法”;后者征税给引,茶税寓引价之中。清初沿用明制,但因牧地广于前代,马已足用,茶马交易渐衰,官茶减少,而茶税亦渐完备。清末除青、藏、陕、甘等地仍沿用引法,按引课税外,各省改行茶税和抽厘。民国北洋政府茶税分正税、杂捐、厘金、出口税等项。

1931年当局免征出口税并裁去茶厘,1942年改征统税。新中国成立后,茶税并入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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