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榷酒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46:5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20页(942字)

自汉以后历代政府为财政目的对酒的产销实行的统制。

又名“榷酤”、“榷酒酤”。汉初经战乱之后,人口锐减,灾荒迭起,农业凋敝,政府禁止民间以谷酿酒。

文景之世,人给家足,积粮充裕,酒禁始弛。武帝时,为财政需要,继重开盐铁专卖后,于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初榷酒酤”,韦昭注为:“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

即由官府垄断酒的产销。自此以后称商品专卖或垄断控制其产销而取得收入的行为为“榷”。

汉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改酒专卖为征税。西汉酒专卖前后仅十七年。

东汉继行征税,但遇灾荒即禁酒。

魏晋南朝亦以征税为主。隋文帝开皇三年(583年至唐中叶,酒无税,听民自由产销。唐代宗以后,因战乱频仍,军用浩繁,复行榷酒,专卖与征税交相为用。

先于广德二年(764年),“定天下酤户以月收税。”继于建中三年(782年)“官自置店酤,收利以助军费”。旋于贞元二年(786年)“复禁京城畿县酒,天下置肆以酤者,每斗榷百五十钱,”贞元时期(785-805年),淮南、忠武、宣武、河东等地皆榷曲。而会昌六年(846年),始行既榷曲又置官店酤酒,即原料课税与酒专卖并行。

宋政府重酒利,《宋史·食货志》载:“宋榷酤之法,诸州城内皆置务酿酒,县、镇、乡、闾或许民酿而定其岁课……三京官造曲,听民纳直(值)以取。”即州城实行官酿,寓税于价;县城以下收酒税;而京城由官制曲出售,似原料专卖。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赵开变酒法,设官槽,令民以米入官缴费代酿,自成都始,次年遍行,寓税于加工费。致酒利岁入“递增至六百九十万缗”。

元初行专卖,官制官酤,每石课十两(钞)寓酒价中。

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改为征税与专卖并行,“令酒户自具工本,官司拘卖(即民制、官收、官卖),每石止输钞五两”。

明继行征税,英宗正统七年(1442年),令各处酒课收贮于州县备用,从此酒税成为地方税。清前期酒税轻微,亦不列入国家收入。

清末,袁世凯练兵筹饷,特设烟酒税捐,各省仿行,始成巨额专税。1915年北洋政府创设烟酒公卖制,按值收公卖费,原有烟酒税捐依旧照纳,于是烟酒之利继关盐两税之后成为当时中央可以仰赖的第三位财源。1932年民国政府将啤酒、洋酒改征统税,土酒征从量税,1942年也改从价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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