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钞旁定帖钱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07:5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60页(344字)

宋代征收的印契税。

民间典卖田宅,须先立白契(买卖双方,承佃与出佃双方之间订立的契约),申请到官后,要将白契帖在官契纸上,官契称钞,加印后成为有法律保证的红契,这一过程为钞旁定帖。白契变红契须纳税,这就是钞旁定帖钱。

钞旁定帖钱的征收始于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税契限为两个月。仁宗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规定立契额每贯征收四十文。

徽宗以后,不但征税范围不断扩大,而且税率也不断提高。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征税范围扩大到买卖畜,浙江、福建等七路每贯立契额征税达六十文。南宋时,不但典卖田宅、牛畜征税,而且嫁资、遗产、奴婢、客女等也都纳入钞旁定帖钱征课的范围,每贯立契额征收高达一百文。最后发展到按民户物力进行科配,称为预借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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