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法对买卖标的物的有关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77页(1102字)
《售卖商品条例》中规定买卖的标的物,即“货物”,包括诉讼标的物和金钱以外的一切个人的动产,具体包括:
(1)有形资产(choses in possession),如汽车、手表等(但不包括货币),以及无形资产(choses in action),如股票、债券、版权、商标、专利权等;
(2)耕作收获物,也就是已收割的农产品;
(3)工业产品;
(4)附属于土地或形成土地一部分的物件,这些物件在买卖之前或根据买卖合同同意予以与土地分离;
(5)船舶;
(6)被当作古物出售的钱币等。
此外,《售卖商品条例》根据货物是否存在将货物分为:
(1)现存货物,即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确已存在的货物,尽管它们没有被特定化或没有被拨归在合同项下。
(2)远期货物,即卖方自己尚未得到或正在生产制造中的货物。也称为“期货”。
根据货物是否已经特定化,又可将货物分为:
(1)特定货物,即缔结合同时已经认定和买卖双方意见一致的货物。
(2)未经确定的货物,又包括:卖方正在制造中或种植中的货物,即远期货物;由货物名称确定的货物;特定货物总体中未经确定的部分货物。
如,卖方将其存放在仓库中的100台电脑卖50台给买方。这时电脑是现存货物。卖方同意卖给买方50台,这50台电脑是以名称认定的,是未经确定的货物。卖方可以用他选出的任何50台交货,因此这些电脑还没有拨归合同。只有从100台电脑中选定了50台电脑,并按合同规定交付买方,这50台电脑才是特定货物。
《售卖商品条例》还规定,凡是订立合同出售特定货物的,如果订立合同时货物就已腐坏而卖方并不知晓,这份合同即属无效。而订立售卖协议出售特定货物的,货物在订立协议后、风险移转于买方之前腐坏,而买卖双方都没有任何过失,他们所订立的售卖协议即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