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和售卖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78页(920字)

在香港,进行货物买卖通常有两种方式:实际买卖和协议买卖。在实际买卖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通常称为买卖合同,卖方在订约的同时,便将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而在协议买卖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通常称为售卖协议,双方约定在协议订立后一段时间,卖方才把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也就是说,买卖合同是货物即时交易所使用的,而售卖协议则是货物的远期交易中所使用的。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货物已经存在,它们可能是双方缔结合同时已认定和意见一致的特定货物,也可能是已现存的货物,但还没有特定化,没有拨归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就可将货物所有权立即移转给买方,或是立即将货物特定化,拨归合同,同时将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比如卖方手头已有50台电脑现货,而且买方已经查看过这些电脑,愿意向卖方购买这50台电脑,于是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卖方上把这50台电脑交给买方,由买方取得其所有权。或者卖方库存有1000台电脑,尽管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还没有将其中的50台电脑特定化,拨归合同,但是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卖方马上从其库存中提出50台电脑拨归于合同,交付给买方。这些交易都是通过签订买卖合同即时进行的。

而假如卖方是一家电脑生产商,接到买方订单后与买方签订了向买方出售50台电脑的协议。但这时50台电脑尚未生产出来,买卖双方约定2个月后交货。协议虽已订立,但买方并未马上得到货物,当然也不能立即取得货物的所有权,而是在一段时间过去后才完成买卖交易的实质内容——所有权的转移。另外即使卖方已有50台电脑的现货,但买方并不急需,而是希望2个月之后再取得货物,双方也可订立协议,约定货物所有权在2个月之后转移。总之,货物所有权在双方订约后一段时间才转移的交易都是通过售卖协议而进行的。

但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售卖协议,其中心内容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卖方将一定的货物的所有权转交给买方,而买方支付一定的价金给卖方,双方借此实现其不同的经济目的,并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达到其各自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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