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是常用的救济方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71页(1829字)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并造成他方损失时,受害方有权要求采取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损害赔偿是运用最大量、最普遍的一种救济方法。对于违反合同义务的案件,无论是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还是欺诈性的虚伪陈述,都是一种明显可以采取的方法。损害赔偿的首要目的就是,有过错一方应当为由于他违反合同对他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只要能用金钱来赔偿就应当用金钱来赔偿,因为合同法不是谋求惩罚,而是为了赔偿,且仅仅是为了赔偿。所以有时按民事侵权行为判决的惩戒性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方法,在合同法中几乎是没有的。

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受害方只能要求补偿合同双方事先自然地可预见到的因违约会引起的损失。这种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是原告由于信赖被告虚伪许诺而产生的损失,后者是失去的利益或正常利润。比如,维多利亚洗衣馆诉纽曼工业公司一案,洗衣馆向被告订购一个锅炉,被告迟交货达5个月之久。原告起诉称,若被告按期交货,原告除因使用锅炉可赚取正常利润之外,还可以完成几项特别工作赚取异常利润。法院判决原告可以追索正常利润,至于异常利润,一般情况下,被告不可能预见这类利益损失,因此不能要求赔偿。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赔偿金,这是指合约当事人事先预见到在发生违约时可能招致的损失金额,并在合同中作出的相应规定。当事人有约定赔偿金规定时,法院只要判断是否有违约的事实。如果没有约定赔偿金的,可由当事人提出赔偿金额并举证。如果约定赔偿金偏高,事实上已达到显然不公平的程度时,法院就会酌情减少赔偿金额。因为惩戒性赔偿金在实践中是很少判给的,通常只有在违反婚约的案件中,才允许采取惩戒性损害赔偿。

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以减轻本身的损失,对于受害方采取措施已避免的损失或对于受害方应采取措施本该避免的损失,受害方不能得到赔偿。不过,受害方无须以支付费用或承担风险的方法来减轻自己的损失。因为有特别损失时,可以请求特别损害赔偿,这种损失包括医疗费、个人收入、租用出租车费等等。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果请求给付约定赔偿金的,就不能获得特别损害赔偿。比如,在伦伊公司诉唐曼记机器制造厂一案,被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原告要求,除其他损失外,每天赔偿150元(这个数目在合同中规定了),再外加由于未能在预定时间内交货而造成的特别损失。法院认为,既然双方约定了损害赔偿金额,就应以此作为法律责任的限度,双方就已放弃了对其他损失的任何可能的要求。因此,有关特别损害赔偿的要求应予驳回。

关于赔偿数目的计算,如果没有准确的方法,法院会进行合理评估,使受害方得到合理补偿。比如,在卓别林诉希克斯一案,原告参加选美,根据比赛规则,由被告负责从包括原告在内的50名候选人中选12人,后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未能参加竞选,以致失去选中的机会。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只有四分之一的机会入选,但不予原告竞争的机会,应属违约,原告可以要求补偿,其数目由法院议定为100英镑,即入选后可能获得的最低奖金的四分之一。

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另一方违约而招致第三人要求赔偿时,该当事人可以向违约一方追回已经支付给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额。比如,在平诺杰兄弟公司诉刘易斯有限公司一案,被告出卖一批饲料给原告批发商,原告又销售给零售商。由于饲料有毒,食用该饲料的牛全部死亡。由于层层追究责任,原告付出大量的赔偿金。法院认为原告可以向被告追回已经支付给零售商的赔偿金额,另外加上原告本身所损失的利润。

有时,当事人一方虽有违约行为但未造成真正的损害,一旦原告起诉,法院会判给名义上的损害赔偿金(数目不大,比如20元等)。这种判决,只是表明承认原告起诉是有理由的。

此外,还有一种羞辱性的损害赔偿,当事人一方有技术上的违约行为,受害方没有任何损失,但出于恶意或轻浮的动机为之起诉。这时,法院会判决由被告给付1元的赔偿金,以表示其不满。这种损害赔偿曾经判给赖婚之诉中的男性原告,判给不但自己对被告恶意中伤而且还要反诬被告诋毁他品格的原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