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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粮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09: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62页(629字)

元代实行于中原地区的地税和丁税之制。

元朝蒙古族建立的统治政权。初,未把土地立为产业,而以等牲畜为主要财产,故在太宗之前,尚无对土地的课税制度。太宗即位后,才接受耶律楚材的建议,设立课税使,征收土地税,这是元代税粮制度之始。

太宗以后,税粮征课办法得以不断地修正与发展。世祖十七年(公元1280年)灭南宋后,建立了较以前为完善的税粮制度。制度内容包括五个方面:1.元管户中的全科户(太宗七年户籍上已有记载的全额纳税户)田每亩纳粟三升,每丁纳粟三石,驱丁(户内所用之奴婢)一石。

2.元管户中的减半科户(减半征税的优待户)只纳丁税。每丁纳粟一石。

3.新交参户(尚未列入正式户等的新收之户)征收数额第一年至第五年依次为五斗、一石、一石二斗五升、一石五斗、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升入正式户等,与全科户一样纳税。4.协济户(较为贫弱的老、幼、妇女之户)每丁纳粟一石,地税每亩纳粟三升。5.近仓输粟,远仓折纳易运之钱物;富户输远仓,贫户输近仓;输纳时期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各种户在交纳上述正税之外,还必须交纳附加税,即纳粟一石,加征耗三升,分例(手续费)四升。

自唐代两税法至宋代,田赋征收趋向于重地税而轻丁税,这是田赋制度发展的趋势。元代的税粮制度是田税和丁税并重,且更重于丁税,这表明了税粮制度的落后性,是封建田赋制度发展中的暂时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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