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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09:5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64页(531字)

元代整理地籍的措施。

元初,地籍混乱,田赋征收无册籍可依,以致税负不均,财政欠收。为了整理地籍,均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世祖时开始整理地籍,但无甚效果。

世祖以后,一些地方官在其统辖区内使民自报土地,官府加以核实,依核实数整理地籍,并据整理之地籍征收田赋,此种地籍整理谓之“括田法”。

延祐元年(公元1314年),仁宗采纳了平章章闾的建议,将“括田法”加以发展,在江浙、江西、河南等地大范围实行经理法。

措施是:“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田,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以僧道之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元史》卷九十三,《食货》一“经理”),官府核实后对欺隐者给予重惩,且“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同上)。经理法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查出藏匿公私田产六万九千八百六十二顷,粟年产额十五万一千一百斛,使财政收入有所增加。但执行中产生了较大的弊端,大地主富豪勾结官吏,隐瞒田产,使所清出来的田产大多来自于一般自耕农和小地主,甚至虚扩农民田额列入地籍,不但未能均平合理税负,反而更加剧了税负的不均,引起了人民的不满。故行之未久即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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