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68页(211字)
明代对商贾存货于官府栈房的收费,具有商税的性质。
明初,政府为了便利商人进行储货交易,避免中间牙人的盘剥,在南京沿江地方筑屋,称为塌房,以贮存商货。官府对存货以三十分之二的税率,征收税钱。
另取三十分之一的免牙钱和三十分之一的房钱,供看守塌房者支用。永乐年间(公元1403-1424年),塌房税又开始在北京实行。塌房税便利了商人的交易活动,有利于促进明朝中后期商业经济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