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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14:5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73页(634字)

亦称“坐税”或“货物税”。

是对商货到店发卖时所征之税。清代前期,随着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商品经济也日渐发展,于是以商品流通为基础的落地税也随之发达。

落地税的征课,依照明末习惯在市集乡镇实行并多附于关税征收,收入多留作地方官吏作为公费支用。具体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法,而由地方胥吏随时随地酌定,这就为地方官吏横征暴敛提供了方便。实际上,收入留作地方公费支用不过是虚名,官吏贪占、中饱则是事实。雍正时“各处地方官征收落地税银,交公者甚少,所有盈余,皆入私囊,雍正三年,……广西梧州一年收税银四、五万两不等,止解正项银一万一千八百两;浔州一年税银二万两,止解正项银二千六百两”(《清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考》一,《征商·关市》“雍正七年”条)。

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开始奖励地方官吏报出税银,四百万两者任其加一级,后提高为八百万两,但随收随报,常倍于旧额,结果为了多报,苛索更甚,以致盈余之数,倍于正额。课税品种非常广泛,且重复课税现象十分严重,“凡耰锄、箕帚、薪炭、虾、蔬菜之属,其值无几,必查明上税,方许交易。且贩于东市既已纳税,货于西市又复重征;至于乡村僻远之地,有司耳所不及,或差胥役征收,或令牙行总缴”(同上“雍正八年”条)。这样重复征税,恣意暴敛,引起了极大的民愤。后来规定只许在州府县城内的人烟稠密,贸易众多之处征收,并取缔了一些额外苛索和重复征税。但乡镇村落变相征收的落地税,实际上还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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