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烟酒类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22: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85页(323字)
旧中国对国产烟酒所征的一种税。
抗日战争期间,为适应战时需要,国民政府就土烟、土酒征税制定了《国产烟酒类税条例》,于1941年7月,与《货物统税条例》同时公布实施。抗日战争胜利后,于1945年10月又重新修订,予以公布。《条例》规定,凡国产的烟类酒类,除应征统税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条例规定征税。烟类税税率分烟叶、烟丝订定,烟叶税率为40%,烟丝税率为20%;酒类税税率统为60%,均为从价征收。
计税价格以出产地附近市场每三个月(1948年改为每一个月)的平均批发价格为准,有关评价核税与货物税基本相同。烟酒类税就产地一道征收,行销国内各地,一律不再重征任何捐税,并准予免征转口税和办理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