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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土地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26: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94页(667字)

1930年,中国共产党于井冈山武装割据地区授权“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执行的、以土地分配为主的财政经济法规。

该法规共分四章三十一条:第一章“土地之没收及分配”,共列十九条,规定武装暴动占领地区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财产的没收。没收对象为“一切私人或团体——豪绅、地主、祠堂、庙宇、会社、富农——的田地、山林、池塘、房屋。”分配对象主要是“无地、少地的农民及其他需要的贫民”和“现役红军官、兵、夫及从事革命工作的人”。第二章“废除债务”,共列七条,以彻底废止以剥削为目的的高利贷典当等债务为主旨,同时规定苏维埃政权下的债务政策:“不得超过普通资本在当地一般经济情形中所得利率之数”。第三章“土地税”,共列四条,提出了课征土地税的理由,是“为打倒反革命的(财政)需要”和“增加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土地税的课征对象为分得土地的农民,税率为八级累进税,每人所分田地收谷“5担”以下的免税,“6担”收税1%,最高者“每人分田收谷12担的,收税8.5%”,另外注明:“以后每加收谷1担,加收土地税1.5%,同时还规定土地税的收支“统一于高级苏维埃政府”。第四章“工资”,列一条,规定农村手工业工人及雇农的工资标准,“由苏维埃依照生活物价涨跌及农民收入丰歉两个标准决定之。

”此一“苏维埃土地法”是自192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革命军武装暴动以后一系列土地法令的总结性法规,对后期的土地革命运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因为这一土地法是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制定并颁行的,故又称“井冈山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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