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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土之宜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33:1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121页(556字)

因地制宜,当地生产什么,就以什么纳税的一条赋税原则。

我国以实物纳税较早,并实行任土之宜的原则。《史记·夏纪》载:“禹乃行相地宜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

《周孔·职方民》也载:“制其贡各以其所有”。在生产力水平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只能实行任土作贡的原则。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赋税由征实物改为征货币,许多人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应坚持任土之宜的原则。陆贽说:“夫国家之治赋税也,……任土之宜。非力之所出则不征,非土之所有则不贡,谓之通法、历代常行”。他认为,人民不铸钱,只有土产品,向人民征钱是弃其所有,取其所无,对人民对国家都不利。(《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二条》)白居易光、黄宗羲都批评赋税征钱银,认为“所税非所出”。农民纳税时会受到“物贱钱贵”之害,加重了人民的负担。

清代的徐考鼒说:“银非耕者能出、织之能成也,取之于民无以应也,民贱售其帛而易银输官,有数石之粟,数捆之布,不足以完数两之银者,银愈贵而民愈困矣”。认为这对国家对人民都是不利的。

在官则十县而亏空者九,在民则十户而抗粮者三,于此而欲国家之不绌也,得乎?”(《务本论》在经济条件只允许以实物纳税的情况下,坚持任土之宜的原则是合理的,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货币代替实物纳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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