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163页(183字)
现行于台湾省的以不动产的取得者为纳税义务人,按契约所载金额计征的一种税。
按台湾省的有关法令规定,在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地区进行不动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和分劈等,而取得拥有权的,都应立契缴纳契税。其税率,买卖契据、赠与契据、占有契据均为契价的7.5%,典当契据为契价的5%,交换契据和分割契据,均为契价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