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16页(684字)

关于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最高年限及有关收费标准等管理措施的法律规范。

1990年4月24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分8章共68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工作,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授权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具体负责。

本办法规定出让和转让的土地,只限于土地使用权。

市政公用设施,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藏及埋藏物、文物、隐藏物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之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1)综合小区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住宅或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的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3)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建筑工程的资金已超过50%。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经出让和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向国内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的贷款抵押或其他债务抵押;抵押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受理抵押的一方应向开发区土地管理局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行为一律无效;抵押贷款合同终止之日起30天内,抵押权人应向开发区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

同时,本办法还规定了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价格标准和有关费用开支,以及违反土地使用管理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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