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保证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619页(246字)

同一航程中的货方向船方提供的分摊共同海损的现金担保。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如果货方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该保证金应以船方和保证金交付人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存入双方同意的银行,设立特别帐户。保证金的使用由理算人决定,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退还,对各关系方的最后责任均不发生影响。《北京理算规则》规定,除非有关各方另有协议,保证金应由贸促会海损理算处以保管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在实践中,以现金作为分摊共同海损的担保形式较少使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