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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需要与可能的原则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37: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7页(403字)

社会主义税收的原则之一。

即在确定税收收入总量的时候,必须既要考虑到满足国家支出需要,又要考虑到纳税人承担税收的可能的原则。兼顾需要与可能原则是社会主义税收规律的客观要求。一方面,纵观古今中外,筹集财政资金从来就是税收的基本职能,而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需要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一国一定时期内所能创造的国民收入和剩余产品总量是有限的,因而所能提供的税收收入也是有限的,即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所以税收收入总量的确定必然要受到客观可能性的限制。这就要兼顾需要与可能两个方面,否则,如果只顾国家需要,而不顾人民承担税负的客观可能,就势必会伤害税本,破坏税源,挫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进而又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税收的稳定持续增长。

兼顾需要与可能的税收原则的客观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主体的前提下国家与企业、个人经济利益的根本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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