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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列举法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1:45:4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9页(527字)

“正列举法”的对称,亦称“间接列举法”。

①确定税目征收范围的一种方法。指凡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的产品或经营项目予以具体列举,除具体列举以外的产品或经营项目,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如按照国家税务局颁发的产品税税目注释规定,“水产品”这一税目征收范围为:“除‘贵重食品’以外的可供食用的水产动植物”。这就是说,属于“贵重食品”税目征收范围的水产品,不属于“水产品”税目征收范围,除此之外的水产品,都属于该税目征收范围。

这种列举征税范围的方法就是反列举法。现行税制中,确定税目征收范围较少采用这种方法,常采用正列举法。②确定减税、免税范围的一种方法。指对不允许减税、免税的征税对象或纳税人逐一列举,凡属列举范围内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应严格按规定征税,不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能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凡不属列举范围内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如按规定征税有困难,可按管理权限规定,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现行税制中,部分减税、免税项目采用该方法加以规定。

如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对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冰箱、轻便摩托车、电度表、糖精等九种产品,除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的减税、免税以外,一律不能减征或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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