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税目税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08页(686字)
货物税税目指货物税的具体征税项目与品目;货物税税率指货物税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例。
根据1950年1月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征税税目分为烟、纤维、饮食品(包括酒)、用品、工业品、建筑器材、化妆品、迷信品、农林产品、矿产品等十大类,每大类下面列举项目。共计51个项目,项目下列细目,细目中共列举,1136个品目。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根据货品的不同,其幅度自3%至120%。经过1950年7月调整后税目改为8类38项358目,比原有1,136个减少778目,并将原来税目中的“细目”改为目别,1950年12月公布调整的《货物税暂行条例》,采取一一列举品名办法,不再采取概括办法。
1953年1月实行货物税税制修正,部分税目改征商品流通税,征收范围大大缩减,与此相适应,税目分类办法也作了改变,取消了“类别”与“品名”,只保留“项别”与“目别”两级。税目调整为雪茄烟、烟丝、土烟叶、焚化品、鞭炮、化妆品、饮食品、糖、茶、调味品、水产品、毛纱毛绒、毛制品、麻纺织品、丝、土布、钟表、照相机、胶卷、胶片、留声机、收音机、自来水笔、暖水瓶、自行车零件、电工器材、橡胶制品、五金、搪瓷玻璃制品、铝制品、瓷砖陶瓦、纸、香皂牙膏、肥皂、漆胶油墨、颜染料、植物油、原竹、粮食、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等36项共174目。
同时对产制应税货物的工、矿企业,将原来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内交纳。并改变核税价格和计税公式,采取按国营批发牌价核税。因此,相应调整了税率。税率为2%至50%。通过这次调整,简化了货物税计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