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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交易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55:0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39页(456字)

指对在集市上出售税法列举征税的农副土特产品和手工业品等的单位和个人,按成交金额所征收的一种税。

1962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集市交易税暂行规定》规定,征收范围包括家畜、家禽、肉类、蛋品、干鲜果、土特产品和家庭手工业品等七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具体列举品名征税。当时为了配合国家对手表、自行车实行高价措施,加强市场管理,全国统一规定,将手表、旧自行车亦列为集市交易税征税范围。财政部规定,全国统一税率为5%、10%、15%三种。开征集市交易税,是为了适应当时农村集市贸易发展的情况,对于调节收入,平衡负担,配合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保护农民合法交易,活跃农村经济有一定的作用。以后,由于集市贸易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征税对象分散、流动性大、收入不多,在1964年以后,除少数地区外,全国大多数省保留税种,暂停征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城乡集市贸易发展很快,市场繁荣、交易兴旺,目前有的省、市区已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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