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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3:56:3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42页(504字)

“境内所得”的对称。

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源于本国境外的各项所得。如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等。

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极不统一,因而判断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的具体标准也存有很大差异,但在行使税收管辖权、课征所得税方面的基本做法则大体一致。

即对于本国的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与境内所得一并课征所得税;对于本国的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行使来源地管辖权,只对其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课税,而对其来源于本国境外的所得不课税。我国现行各所得税制也采用这一做法。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2款规定:“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又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和境内取得的所得,都应按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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