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43页(242字)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关于确定应税所得的一种学说。
所得源泉说认为,所得是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一定时间内以经济组织和个人为主体,取得的综合各种源泉所产生的,所以由其自由处分支配的收入。按照所得源泉说的原理,所得必须具备三个特点:(1)所得是综合各种源泉的收入以人为主体而汇集的。(2)所得具有源泉,具有经常性和规则性;(3)所得可以由取得者自由处分支配。所得源泉说所指所得是一种狭义所得。
这种学说较少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作为所得税的立法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