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57页(230字)
简称“无限公司”。
公司的组织形式之一。指由两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特征主要是,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无限公司是各种公司形式中最早出现的一种。这种公司的优点是,组织简易,资方合作,经营努力,信用坚厚;缺点是,股东责任过重,资本筹集不易,出资转让限制严格。目前,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越来越少,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越来越让位于有限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