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358页(239字)
指对从事工商各业经营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就其利润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利润所得,在1984年以前征收工商所得税,在1985年改按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所得税;在1986年1月才设置这一新税种。课税范围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所得。采用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为7%至60%。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要加成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