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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36: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05页(515字)

我国对使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的各项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自筹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和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简称自筹建设投资)所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防止重复建设,盲目生产;加强对基建投资的管理,调整投资结构;并适当集中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资金需要。国务院于1983年9月颁布了《建筑税暂行办法》于同年10月1日起执行,又于1987年6月25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对原办法作了修订。凡使用上述各项资金进行自筹建设投资的一切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是建筑税的纳税义务人。建筑税按纳税义务人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征,自筹建设投资实行差别比例税率,税率分为10%、20%和30%三档。对国家需要扶持、照顾的自筹建设投资项目规定减税或免税。建筑税由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有关开户银行负责代征。

缴征方法为,年初按计划预缴,年终结算,竣工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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