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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娱乐税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4:40: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12页(423字)

对经营文化娱乐的企业与组织或举办文艺演出单位就其售票收入或收费金额所课征的一种税。

1956年5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公布实施的《文化娱乐税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经营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的企业、文化娱乐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并就演出单位的售票所得或收费金额,按规定税率计征。电影:甲级百万人以上的城市税率为25%,乙级30万人以上不满百万人的城市税率为20%,丙级10万人以上不满30万人的城市税率15%;丁级2万人以上不满10万人的城镇税率10%,不满2万人的城镇及农村税率5%。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仍按以上人口标准分级,甲级税率10%、乙级税率8%、丙级税率6%,丁级税率4%,戊级税率2%。

对拥军优属、普及科学技术及为儿童专场等演出和放映,有减免税的规定。

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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