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11页(210字)
对自养、自宰、自食牲畜,税法有免征屠宰税的规定,简称“三自免税”。
但如有出售者,其出售部分,仍应纳税。这主要是照顾人民宰杀自养的牲畜,藉以鼓励生产。
国务院于1956年1月3日批准,将农牧民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税规定,改为限量免税。
同时取消对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的“三自”免税规定。
现行屠宰税规定,农民宰食自养的猪、羊,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