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42页(238字)
指我国农业税由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的计价方法。
自1985年起,为了适应农产品收购制度的改革,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我国农业税一般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根据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折征代金问题的请示》规定,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计算,即30%按原统购价计算,70%按原超购价计算;对继续征收粮食的,粮食部门也按“倒三七”比例与财政部门结算、划转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