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57页(210字)
指美国联邦政府对公司或个人在缴纳公司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某些优惠项目的所得,单独征收的一种税。
以享受优惠项目的公司或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优惠项目数额超过一定标准部分为计税依据,实行比例税率,原税率为15%,1982年后税率改为20%。美国开征最低额税,目的是使享受优惠待遇超过一定水平的公司或个人,向联邦政府缴纳一定数额的税,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平衡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