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494页(259字)
指泰国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对象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等,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种,对居民就其来源于泰国的应税所得和来源于国外汇入泰国的应税所得征税;对非居民只就来源于泰国的应税所得征税。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的“可估税收入”(包括现金和其他形式的收入)扣除标准费用和个人生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标准费用的扣除一般采用定率扣除法,生计费用的扣除一般采用定额扣除法。
泰国个人所得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1989年最低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税率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