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14页(223字)
指捷克斯洛伐克对农业组织的利润征收的一种税。
以从事农业及与农业有关活动的组织为纳税人,一般按财会统计中得出的结算利润加减规定的项目后的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比例税率为50%,适用于农业供应单位和收购单位、拖拉机站、农业机械维修厂、管理总局和国营经济单位的协作体等;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其他纳税人,按利润率划分级距,规定具体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2%,最高一级税率为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