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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管辖权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5:40:2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27页(567字)

按属人原则确定的一种税收管辖权。

即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源于或存在于国内和国外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按照本国的税法行使课税权。居民管辖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适应经济国际化及人员跨国流动日趋频繁的新形势而从公民管辖权衍生出来的一种管辖权。

它相对于公民管辖权来说,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经济权益。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同时,采用居民管辖权。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首先要以一定的标准判定自然人和法人的居民身份。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断,各国主要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准;其中居所标准又主要根据居住时间来鉴别。

各国对居住时间的规定长短不一,如我国政府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1月1日-12月31日)内住满365天者为居民,而日本政府规定,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为居民。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判断,各国除采用注册标准和总机构标准外,主要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即实际管理机构设在何国,就视为该国的居民,并向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主要以公司董事会所在地或经常开会地点为判断标志。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还衍生出总机构标准,即一法人只要在一国设立了总机构(总公司、总行、总店、总事务所等),即可视为该国的居民。参“属人原则”、“公民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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