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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6:02: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67页(397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来西亚政府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对跨国纳税人所得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该协定共29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吴学谦和马来西亚政府代表艾哈迈德·里陶丁于1985年11月23日在北京签订,自1986年9月14日开始生效,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按照中马税收协定的规定,凡根据中国或马来西亚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的标准确定在中国或马来西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中国居民或马来西亚居民,享受中马税收协定的待遇,其他任何第三国居民不得享受该协定的待遇。中马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个人所得征税权确定和消除双重征税方法等作丁明确。

为了防止偷漏税,该协定还规定了双方税务当局进行情报交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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