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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构双重领导

书籍:税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06:11:4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税收大辞典》第588页(510字)

指税务机构的工作和人事关系等同时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

我国的税务管理机构长期以来基本上是实行双重领导的。早在1950年政务院审查颁布的《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中就明确规定,省级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实行上级税务机构和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同时指出,同级政府与上级局意见有抵触时,执行上级局之决定。在以后的改革中,也坚持和强调了税务机关的双重领导。例如,1982年3月4日国务院在批转财政部《关于清查偷漏欠税情况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部门做好工作。要强化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和加强,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税务部门领导为主。

”实行税务机构双重领导,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领导,特别是取得地方党政部门对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但如果上级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权限不能正确划分,或不能正确按权限体制办事,就容易造成税务管理工作的混乱,导致不能很好地贯彻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不能严格以法治税的状况。

参“税务机构垂直领导”、“税务机构平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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